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1- 08- 26  09: 00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为改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提升小区服务水平和基层治理水平,打造更多宜居小区,推动城市住宅有机更新,我委起草了《杭州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冯毅超 ;联系电话:87172973

  : 0571-87150501

电子邮箱: czcgzc@126.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2-401室,邮编310006

 

附件:

1、杭州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杭州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26

附件1:

杭州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数智杭州、宜居天堂”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合未来社区建设理念,发挥数字化优势,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提升小区服务水平和基层治理水平,推动城市住宅有机更新,打造“六有”(有完善设施、有整洁环境、有配套服务、有长效管理、有特色文化、有和谐关系)宜居小区,补齐老旧小区在杭州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上的短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居民主体,政府统筹。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强化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坚持市级统筹、区级负责、街道实施的责任分工,按照“综合改一次”理念,把多项改造内容一次性实施到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去房地产化,结合城市规划和老旧小区现状,科学编制全市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以综合整治为主、拆改结合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科学确定改造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建设宜居社区。

——坚持资源整合、补齐功能。坚持以群众需求为核心,按照“保基础、促提升、拓空间、增设施”要求,保障小区居住安全、人居环境改善、配套服务提升,弥补社区配套用房短板,注重连片谋划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共享区域内的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构建“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

——坚持规范实施、优化治理。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决算审计。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引导专业物业全覆盖,结合数字化改造,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基层治理能力。

(三)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不少于900个,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推进机制。其中2021年,完成改造城镇老旧小区不少于200个,试点推动拆改结合模式;到2022年,全面完成《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四年行动计划(2019-2022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形成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明确改造任务

(一)明确改造对象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包括以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近5年未实施综合改造且未纳入今后5年规划征迁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2000年底后建成,但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物业管理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可纳入改造范围。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不得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二)合理确定改造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和群众需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拆改结合两种类型。

1.综合整治类。适用于房屋结构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镇老旧小区,按照《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技术导则》要求,实施“基础设施、居住环境、服务功能、小区特色、长效管理”等五方面的改造,重点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便利需要,丰富社区服务供给。

2.拆改结合类。适用于房屋结构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适修性较差的城镇老旧小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依法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的;以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的非成套住宅(含筒子楼)为主的;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的。实施拆改结合改造,可对部分或全部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并配套建设面向社区(片区)的养老、托育、停车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和品质。

(三)科学制定改造计划。

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综合考虑房屋安全状况、小区区位、群众意愿,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改造类型,科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对存在C级、D级危险房屋的老旧小区和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老旧小区(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应与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实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四)积极建设未来社区。

综合整治项目,鼓励采取片区联动改造,统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周边高度关联的城市更新项目,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融入未来社区理念;拆改结合项目原则上应以建设未来社区为目标,相对成片连片规划,可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也可分步实施。

三、建立健全组织实施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构建各方共建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协商、监督、评议等方面的作用,打造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红色品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

(二)坚持自下而上,建立项目生成机制。申报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拟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改造,业主对改造方案(内容)的认可率达三分之二后可纳入改造计划;对拟实施拆改结合的项目,需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有改造意愿方可启动谋划改造方案,且需全体业主签约同意,方可实质性启动房屋腾空拆除和项目建设。

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区(县、市)政府应结合居民意愿,提前谋划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建委,由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坚持统筹协调,健全项目推进机制。构建市级保障、部门协同、辖区负责的条块协作机制,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消防等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

区(县、市)政府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牵头编制改造方案,优先推行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等模式,鼓励通过代建制形式引入社会企业参与改造。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有效参与改造。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落实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工程质量责任,组织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杜绝安全隐患。结合改造同步开展绿色社区建设。

(四)强化基层治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现“一次改造、长久保持”为目标,要求改造项目在确定改造方案时应同步协商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完善社(小)区公约、章程。推动小区实施专业物业管理,鼓励探索“金牌管家”等物业连片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缴、使用和续筹机制。建立小区内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日常监管。

四、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

(一)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实施综合整治的,居民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方式,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实施拆改结合的,居民所承担的改造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公积金和商业贷款。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1.争取上级资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支持政策,做到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报尽报。拆改结合改造项目不纳入中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各类改造项目,积极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2.市级财政补助。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区风景名胜区补助50%,对滨江区、富阳区、临安区,钱塘区补助20%,其他区、县(市)补助10%。补助资金基数按核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数为准(不包括加装电梯和二次供水等投入),高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核定,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实核定。对列入省、市未来社区创建清单且通过验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再给予一定资金奖补。

2000年底后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原责任主体承担改造费用。

围绕“六有”的目标,市级财政每年对改造成效明显的区(县、市)政府给予一定绩效考核奖励,奖励资金按照不高于当年度省级补助资金50%的额度安排。

3.属地资金保障。区(县、市)政府要及时落实本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相关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实施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通过项目整合、设计施工一体化、片区化改造等方式,扩大项目规模,积极争取信贷支持。

(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鼓励原产权单位在改造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运营单位,由其负责后期维护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投资参与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规划。

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每五年编制辖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划定住宅小区改造单元,确定小区改造的总体目标,明确改造模式、指标管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要求。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项目,原则上可经论证后按地块允许的建设容量调整控规,新增指标在满足居民房屋置换后,优先用于增加配套设施空间。

区(县、市)政府需在2021年底前启动老旧小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项目审批政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结合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手续,相关审批事项应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项目,应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由区(县、市)政府委托建设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工程概(预)算审核、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其中,用地手续方面,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及施工许可方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书代替,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等联合验收,工程相关资料及时报建设部门办理归档手续,并根据改造项目特性,按实际形成的文件归档。

(三)明确拆改结合政策。拆改结合项目要严格落实“去房地产化”要求,由属地政府指定的街道或国有平台组织实施。业主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套内面积持平进行房屋置换,承担新房建筑面积的建安价成本。在符合规划条件和户型匹配的前提下,业主可按新房市场评估价适当扩面。对少数确有客观困难的业主家庭可选择异地置换或货币置换。实施主体可给予业主适当拆改补助。满足居民房屋置换后多余的住宅房源,由区(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可作为辖区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或共有产权房等住房保障,可折抵区(县、市)政府相关住房的配建指标。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实施综合整治改造,专业经营单位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为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公共医疗服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免收(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五)优化存量资源利用。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项目,鼓励实行“片区化”改造,整合利用小区及周边空地、荒地、闲置用房屋等存量资源,为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腾挪出空间和资源。鼓励结合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统筹存量资源,因地制宜建设邻里中心等社区服务综合体,推行“居民客厅模式,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敞开化、零距离服务。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存量房屋用于老旧小区配套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提供单位在资产管理、房产管理、审批手续和考核指标核减等方面的支持。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宗地使用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在满足相关规范、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规模。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和拆除违法建筑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享受未来社区政策。列入省、市未来社区创建清单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省、市未来社区建设相关支持政策。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确保改造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牵头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协调、政策拟定、计划编制、督促推进、绩效考核等工作;指导做好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监督。

2.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制定辖区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资金保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3.市发改委:指导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参与年度改造计划编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级财政资金;参与年度改造计划编制;协助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地做好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指导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调整、用地审批和办证等。

6.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体育局、市城管局、市残联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养老、教育、消防、安防、文化、体育、危旧房治理、加装电梯、物业管理、卫生、无障碍设施、垃圾分类等专项工作,力争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推进。

7.市委宣传部、市考评办、市信访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文局、市审改办、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8.供电、水务、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邮政等企业:支持和配合做好水、电、气、通信、邮政设施(信报箱)等改造工作。

(三)健全推进机制。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列入民生福祉行动纳入全市综合考评,完善工作例会等制度,邀请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居民主体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数字化改革,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附件2:

 

《杭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改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提升小区服务水平和基层治理水平,打造更多宜居小区,推动城市住宅有机更新,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杭州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将其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民生工程。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和改造任务,并对实施机制、资金共担、配套政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2020年12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在贯彻国办文件的基础上,新增提出老旧小区改造拆改结合的模式。

2019年以来,杭州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连续两年将老旧小区改造列入民生实事项目重点推进,并在2019年出台《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9〕72号),明确了改造标准、计划、资金支持等方面,有力支撑了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推进。但是从实际工作开展来看,需进一步制定出台市级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近三年杭州市推进旧改过程中的实际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改造范围和对象、区域规划、审批流程规范、资金保障、未来社区建设等方面。

前期,市建委多次对接各区、县(市)和市级相关部门,细化上级文件精神、吸纳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结合实际,起草了《杭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计划、保障措施和政策建议等,以更好地指导改造工作的推进。

二、起草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2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二十四条,包括总体要求、明确改造任务、建立健全组织实施要求、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组织保障共六章内容组成。总体要求部分共三条,主要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内容;明确改造任务部分共四条,主要明确改造对象范围、改造模式、改造计划、未来社区创建等内容;建立健全组织实施要求部分共四条,主要明确各方共建、项目生成、项目推进、长效管理等内容;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部分共四条,主要明确居民出资责任、财政资金支持、金融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完善配套政策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改造规划、审批政策、拆改结合政策、税费减免、存量资源利用、未来社区政策等内容;加强组织保障部分共三条,主要明确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推进机制等内容。

(一)关于指导思想

《实施意见》要求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合未来社区建设理念,发挥数字化优势,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提升小区服务水平和基层治理水平,推动城市住宅有机更新。

(二)关于基本原则

坚持居民主体,政府统筹。坚持市级统筹、区级负责、街道实施的责任分工,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去房地产化、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更新专项规划,以综合整治为主、拆改结合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方式。坚持资源整合、补齐功能。以群众需求为核心,联片谋划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共享区域内的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确保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坚持规范实施、优化治理。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管理。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社区基层治理能力。

(二)关于改造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不少于900个,形成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关于改造对象范围

明确改造对象包括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包括以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

(四)关于改造模式

分为综合整治和拆改结合两种类型。以综合整治为主,对部分房屋结构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适修性较差的老旧小区,可采取拆改结合模式,对部分或全部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并配套建设面向社区(片区)的养老、托育、停车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

(五)关于改造计划

要综合考虑房屋安全状况、小区区位、群众意愿,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改造类型,科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应与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实施。

关于未来社区建设

综合整治项目,鼓励采取片区联动改造,充分融入未来社区理念;拆改结合项目原则上应以建设未来社区为目标,相对成片连片规划。

关于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协商、监督、评议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启动改造,业主对改造方案(内容)的认可率必须达三分之二通过后,项目方可纳入改造计划;实施拆改结合的项目,需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有改造意愿方可启动谋划改造方案,且全体业主签约同意,方可实质性启动房屋腾空拆除和项目建设。构建市级保障、部门协同、辖区负责的条块协作机制,各类设施增设及专业经营单位的改造计划,应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同步推进实施。改造项目在确定改造方案时应同步协商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社(小)区公约、章程,推动小区实施专业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缴、使用和续筹机制,建立小区内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日常监管。

关于改造资金

实施综合整治的,可通过直接出资等方式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实施拆改结合的,业主所承担的改造费用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落实。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2000年底后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原责任主体承担改造费用。区(县、市)政府要及时落实本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并对相关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债券融资,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依法合规対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并负责后期维护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投资参与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关于专项规划

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每五年编制辖区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明确改造模式、指标管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要求。

(十)关于项目审批

改造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结合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手续。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项目,应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由区(县、市)政府委托建设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项目,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十一)关于拆改政策

拆改结合项目要严格落实“去房地产化”要求。业主原则上原地房屋置换,承担建安价成本,在符合规划条件和户型匹配的前提下,业主可按新房市场评估价适当扩面。满足居民房屋置换后多余的住宅房源,可作为辖区回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或共有产权房等住房保障。

(十二)关于税费减免

对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专业经营单位、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公共医疗服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提供相关税费减免。对实施拆改结合改造项目免征相关税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十三)关于存量资源利用

鼓励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项目整合利用小区及周边空地、荒地、闲置用房屋等存量资源,为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腾挪出空间和资源。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存量房屋用于老旧小区配套服务。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宗地使用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和拆除违法建筑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十四)关于组织保障

成立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各地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相关市直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例会、绩效评价、舆论宣传等机制。